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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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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00615
[商务前线]2020/6/16 11:19:00

    (2020年6月8日-6月14日)

l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l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3批)》的公告

l关于公开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备案信息(第二批)的通知

l国六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 (2020年06月12日)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6月8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6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水平,推动新能源汽车安全标准规范建设,促进产业安全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等有关规定,请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供应商对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车辆安全排查

    重点对已售车辆、库存车辆的防水保护、高压线束、车辆碰撞、车载动力电池、车载充电装置、电池箱、机械部件和易损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根据车辆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技术手段,降低车辆起火风险。

    1、对于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公交车等高使用强度的运营类车辆,应按照行驶里程和监测平台数据分析结果设定排查比例。行驶10万公里以下的排查比例不低于5%,行驶10-20万公里的排查比例不低于10%,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不低于20%。

    2、对于私家车,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车辆触发何种条件时应回店检修。触发条件应包括:车辆正常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间隔,车辆发生碰撞、泡水等意外情况,车辆仪表出现严重故障报警信号(如电池、过压、过温、绝缘过低,充电插座过温等)等。生产企业通过监测数据发现车辆达到上述触发条件时,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车辆报警等方式提醒用户回店检查维护。生产企业应将上述触发条件、通知方式及记录、回店检修项目等列入年度报告,存档备查。

    3、对于监测平台出现3级报警故障、动力电池故障较多、6个月及以上未行驶或收到风险提示的车辆应进行100%排查。

    4、企业应对各地区售后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专用维修设备工具配备及绝缘防护、技术人员维修及防护能力等进行排查,对存在问题的,应积极整改。

    车辆生产企业应联合动力电池供应商共同开展动力电池的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动力电池的常规性检查和延伸性检查(见附件1)。其中,外观检查和软件诊断为常规性检查,气密性检查和开箱检查及更换零件为延伸性检查。常规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再进行延伸检查。如通过外观检查,发现有电池箱碰撞、变形、过水等事故;通过软件诊断,发现温度、绝缘性能存在异常时,应进行气密性检查和开箱检查。延伸检查条件可由车企和电池企业自行商定,但需要在排查方案中明确。

(二)企业监测平台自查

    1、企业应当检查安全监测系统功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否及时反馈车辆安全信息,通过平台实时监测关键系统运行参数,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并启动预警机制,对发现的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状态异常、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2、企业应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优化与各方交互机制、夯实数据基础,为安全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常态化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同时,在平台有关测试方法、流程、数据校验机制等方面加强技术交流与沟通,积极强化各项功能,不断提升监测平台应用水平。

    3、企业监测平台应当落实7×24小时全天值班制度,设置故障处理联系人。对出现3级故障报警的车辆,应及时通知用户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结果在1日内反馈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对1日内连续出现多次3级故障报警的车辆,应安排开展安全检查,并将处理结果于5日内反馈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

    4、企业应当确保监测平台持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及时处理相关预警信息。严格按照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跟踪记录新能源汽车的维护、维修情况,并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

    装备中心将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监测平台效能评估检查,掌握监测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建设使用监测平台。

    二、排查情况上报

    请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如实向装备中心报送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情况、实施情况、运营主体配合情况、存在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填写《新能源汽车安全排查统计表》(见附件2)。

    三、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事故调查

    企业应承担新能源汽车安全第一责任,应建立并长期保持由研发、生产、售后、质量、监测等部门组成的安全分析和事故调查小组,由企业主管新能源和产品安全的领导担任调查小组负责人。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企业应及时上报地方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装备中心,并主动开展事故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企业应在24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12小时内)将事故的基本信息上报。

    (二)生产企业应在5日内将事故详细信息上报,包括车辆唯一性特征信息(整车/电机/电池包的生产日期、型号、编号等);现场记录(视频照片等);失火前和失火时的描述(车主、后台监控、物业、其他目击者等);救援灭火过程(及相关记录);车辆使用维护信息(维护、保养、维修);企业监测平台事故车辆事故当天以及前三个月监测数据等。

    (三)生产企业应在15日内按要求上传事故全面分析技术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故详细信息及处理情况介绍;二是事故车辆基本情况;三是事故车辆使用及售后服务信息;四是该车型动力电池、模组、pack相关技术介绍;五是事故车辆的勘验及分析;六是企业平台数据分析;七是事故原因及改进措施。

    装备中心将持续关注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等安全事故,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联合相关单位成立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企业应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信息,对存在隐瞒不报、不按规定要求上报和不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等行为的,装备中心将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处理。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3批)》的公告

    2020年6月11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6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3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3批)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7批)予以公告。

    申报本批《公告》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共计725户,新产品共计3252个。

    经企业准入条件考核,本批公告共批准新设立专用汽车生产企业12户。经装备中心最终审核,共有706户生产企业(其中汽车生产企业560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46户)的3155个产品(其中汽车产品2735个、摩托车产品420个)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依据同一型号判定原则归纳后,通过技术审查的产品共计2539个(其中汽车产品2255个、摩托车产品284个)。

    同时,本批公告中发布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7批)》,共包括148户企业1423个车型,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42户企业1254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20户企业90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24户企业79个型号。

    关于公开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备案信息(第二批)的通知

2020年6月12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6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公开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备案信息(第二批)的通知》。

    通知称,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我中心组织开展了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现将近期完成的第二批检验检测机构备案信息予以公布。

    附件《公告》检验检测机构备案信息(第二批)中汽车整车部分的检验检测机构有:

    1、国家高原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机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路16号。法律责任承担单位: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昆明)有限公司。

    2、国家汽车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机构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前珠路5号。法律责任承担单位: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两个机构仅具备《公告》要求的乘用车、货车(不含三轮汽车)、客车、专用车、挂车、新能源汽车的部分检验检测能力。

    另外,附件《公告》检验检测机构备案信息(第二批)中能力扩项备案部分的汽车整车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有: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阳)、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新能源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智能商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共8家机构。

    国六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汇总 (2020年06月12日)

    2020年6月12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实施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标准)》(GB18352.6-2016)与《重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试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要求,有关企业在我中心平台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机)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截至2020年6月11日,国六轻型车、重型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分别如下:

    轻型车:共有288家企业6804个车型(21421个信息公开编号)22176094辆车进行了轻型车国六环保信息公开,与上周汇总环比增加87个车型、416559辆车(占轻型车信息公开环比增加总数94.2%)。其中,国内生产企业265家、6126个车型、21044596辆,国外生产企业24家、678个车型、1131498辆;轻型汽油车企业279家、6122个车型、21351984辆,轻型混合动力车企业42家、245个车型、684772辆,轻型柴油车企业29家、298个车型、115409辆,轻型燃气车企业10家、136个车型、20931辆,轻型两用燃料车企业3家、3个车型、2998辆。

    重型车:共有477家整车生产企业的11944个车型233947辆车进行了重型车国六环保信息公开,与上周汇总环比增加208个车型、9303辆车(占重型车信息公开环比增加总数13.1%)。34家发动机生产企业的578款发动机型按重六标准完成型式检验(重型柴油机487款,重型燃气机91款),其中91款机型自愿进行了环保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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